第二,现行披露规则未能有效地解决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信息披露的主管机构问题。目前,作为证券监管部门的证监会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管机构。而上市公司在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是在法院的监控下进行的司法程序。证监会与法院在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的地位如何协调以及两者在上市公司重整信息披露过程中的监管作用如何发挥是影响到整个上市公司重整进程的重大问题。司法过程中的上市公司重整与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机制需要进行统一的协调,已解决重叠的法律规则的优先性问题。而现行信息披露规则对此也无法提出任何解决方案。
第三,现行披露规则在对信息披露内容的指引上尚不够详尽。法律没有对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标准作出规定。如对于上市公司重整的核心披露文件——重整计划,应涉及何种内容,提供何种信息,现有规则未作出明确指引。这导致实践中不同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详略不同,有长达数十页的,也有仅为一两页的。极为简略的重整计划使得重整利益相关者无法获得对重整计划投票表决的相关信息,从而不利于对重整利益相关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