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思想中也包含着一些合理的因素。如它否认天命,否认鬼神的威权,这都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尤其是,《老子》思想中有很多的朴素的辩证法因素,对我国后世的思想发展有很大影响。《老子》归纳概括了自然和人类社会中一系列对立的范畴:“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指出“有无”、“难易”、“长短”、“高下”、“前后”这些概念,是互相对立的,也是互相依赖的。没有“难”,无所谓“易”;没有“长”,也就无所谓“短”,它们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和相反相成的“相生”、“相成”、“相形”关系。《老子》也指出,对立的范畴,如果它的特点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向对立面转化——“物极必反”。“大成若缺”、“大直若曲”、“大巧若拙”、“大智若愚”,“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这是极难能可贵的。不过它没有指明转化的条件。《老子》的辩证法思想和它关于“道”的唯心主义观点是有矛盾的。《老子》认为,“道”是永恒的、绝对的,而“有无”、“美丑”、“强弱”等对立都是暂时的、相对的。对立范畴的事物,从“道”的原则来观察,一切都泯灭而归于“静”,“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因此它不可能找到对立范畴转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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